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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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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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监察办法
一 为规范和促进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察和执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 所有煤矿要完成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勘(安监总煤装[2011]32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等文件标准,依法抓好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四,压风自救系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取得产品合格证;入井设备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压风系统主要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六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有效供风时,可在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车场安装空气压缩机。井下严禁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七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采区避灾路线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八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等地点设置一组压风自救
九 压风自救系统的主管路不小于中ф150mm;采掘工作面不小于中ф50mm。
十 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十一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十二 压风管路要接入避难硐室、救生舱,接入的管路应设减压、噪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o.3m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十三 加强压风自救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系统运行可靠、安全稳定。
十四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明确分管负责人,健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维护人员,满足安全工作需要。
十五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工种的安全责任;健全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规范运行。
十六 完善技术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安装、使用、维护等相关信息。及时绘制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示意图和布置图。
十七 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监察。
十八 加强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的监察,重点监察机构建立、人员配备、责任落实、操作规程、值班制度,以及报表、帐卡、台帐、记录等资料。
十九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监察,重点监察地压风泵站、系统功能运行情况,以及井下压风管路、阀门安装地点、数量、运行情况等。
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管理不善,设施、设备、部件损坏的;
2.管路阀门设置不全的;
3.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