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煤矿井下重要安标的设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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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
| 发布时间:2013-10-19压风自救装置,ZYJ系列压风自救装置,压风供水自救装置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列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设备及工艺的淘汰情况。
2.依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电缆挂钩,矿用电缆挂钩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系统配备与完善的情况。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及第四百六十七条相关要求,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配套设备、电缆、输送带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
(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淘汰情况;
(2)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2.井工煤矿电缆、输送带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
(1)井工煤矿在用电缆、输送带电缆挂钩,矿用电缆挂钩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相关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
三、组织实施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煤矿企业进行自检自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互查,共同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1.在各煤矿企业全面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煤矿企业自检自查与安全监察人员抽查应填写《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及工艺 淘汰情况检查一览表》(见附件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查一览表》(见附件2)、《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检查一览表》(见附件3) 和《煤矿电缆(输送带)检查一览表》(见附件4)。
2.委托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负责组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输送带安标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互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4.专项检查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煤矿和矿用产品生产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达不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生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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