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压风供水自救装置技术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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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供水自救装置
| 发布时间:2014-05-1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压风管道供风的压风自救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引用标准
GB/T2626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
GB5898凿岩机械与风动工具噪声测量法工程法
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MT113煤矿井下用非金属(聚合物)制品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3、技术要求
3.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3.3装置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3.4装置配有口罩时,口罩用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
3.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3.6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7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8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9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10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个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3.11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4、试验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试验用压力表、气体流量计的准确度不低于2.5%;声级计为Ⅱ型。仪表应由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2试验时,气源压力不小于0.75MPa,稳定、可调。
4.1.3试验系统如下图所示:
试验系统示意图
1—气源;2—开关;3—压力表;4—被测装置;5—气体流量计
4.1.4气体压力和流量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被测量值。
4.2外观质量检查
用感观法按本标准3.5、3.6、3.7、3.8条的规定检验。
4.3舒适感检查
在试验系统上,当供气压力为0.7MPa时,距出气口250mm处,用手心迎气流检查是否有刺痛和压迫感。
4.4供气压力和排气量测定
4.4.1调整试验系统开关、观察供气压力。
4.4.2调整装置的阀杆位置,使供气压力分别为0.3,0.5,0.7MPa,测量排气量。
4.5噪声测定
当试验系统供气压力为0.7MPa时,在装置的减压部件轴线的水平面内,距其1m远的3个方位和减压部件上方1m远处,按GB5898的规定测量噪声。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产品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产品应按本标准的3.5、3.6、3.7、3.8、3.9条的规定逐台进行检验。
5.2型式检验
5.2.1按本标准的3,3、3.5、3.6、3.7、3.8、3.9、3.10、3.11条的规定进行。
5.2.2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1次;
c.正式生产后,因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2.3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5.2.3.1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按GB10111随机抽取试样(抽样应不小于90台)进行型式检验,但试样数不得低于3台。
5.2.3.2当本标准3.3、3.7、3.10、3.11条的规定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检验进行复试再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2.3.3当本标准的3.5、3.6、3.8、3.9条的规定有两项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对上述项目复试,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和贮存
6、试验系统示意图
6.1标志
每套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出厂日期和出厂批号;
c.产品名称、型号和安全标志;
d.主要参数。
6.2包装
6.2.1每套装置用塑料袋包装。
6.2.2装置与其他附件应分别装入包装箱。
6.2.3包装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a.有防止箱内产品碰撞的衬垫物;
b.坚固、牢靠。
6.2.4每套装置应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塑料袋中。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6.2.5包装箱醒目处应注明下列文字、标记,并应清晰、耐久。
a.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发站);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日期;
d.包装箱尺寸和毛重;
e.“轻放”、“防潮”、“防雨”等标记;
f.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到站)。
6.3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